主要职责: (一)职业卫生监督工作 1、依法对厂矿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。 2、负责拟定全市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计划,组织专项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活动。 3、负责对厂矿企业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工程项目实施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。 4、负责对重大职业中毒事故进行查处。 5、负责对厂矿企业作业现场进行卫生学评价。 6、负责对职业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,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及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工作。 (二)放射卫生监督工作 1、负责对与辐射有关的生产、运输、销售、贮存、使用活动实施卫生监督。 2、负责对与放射有关的大型医疗设备实施卫生监督。 3、负责对从事生产、使用和销售放射性同位素(包括各类射线、放射源及其他放射源设备)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放射卫生监督。 4、负责对有放射性质的新建、改建、扩建项目的建设单位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。 5、负责放射形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卫生许可审查及报批工作。 6、负责对放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,提出行政处罚意见,执行行政处罚决定。 (三)对与职业病危害、放射卫生有关的投诉、举报进行调查处理。 (四)负责对职业卫生、放射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。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及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工作。 (五)负责完成上级机关和站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。 联系电话:5610091 |